绿植租赁消费需明确损耗赔付约定

来源:临海市消保委 时间:2026-10-03

     【案情简介】

2026 年 8 月,消费者郑先生为办公场所布置,与本地绿植租赁商家达成服务约定,按月支付租金 360 元,由商家提供多盆大型观叶绿植,负责定期上门浇水、修剪、更换枯萎植株。合作第二个月,办公室内因空调长时间低温,一盆大型绿植出现叶片大面积枯黄坏死。商家上门巡检后,主张绿植损坏全部由消费者承担,要求一次性赔偿绿植购置价款 1200 元。郑先生认为,绿植日常养护由商家负责,低温属于环境客观因素,不应由消费者全额赔付,双方就损耗赔偿责任划分产生重大分歧,协商无果后郑先生向临海市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保委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开展调查调解。经查,双方仅口头约定租赁价格与上门养护频次,未签订书面合同,对于环境因素造成绿植枯萎、正常自然损耗、人为损坏三者之间的责任划分没有事先约定。工作人员向双方释明,绿植租赁服务中,经营者应当区分自然损耗、客观环境影响、人为损毁不同情形,不能把全部绿植死亡风险转嫁给承租方。经调解,剔除正常养护应当承担的风险,郑先生承担部分补偿费用 400 元,商家更换新的绿植继续履行租赁服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评析】

绿植租赁属于新兴服务类消费,商品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损耗责任容易发生争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口头约定的方式将经营风险全部转移给消费者。经营者在开展绿植租赁业务时,应当事前明确哪些情形属于消费者赔付范围,对环境、病虫害等非人为因素造成植株枯萎的责任予以说明,并落实到书面协议,避免事后单方索要高额赔偿。消费者同样要注意留存租赁约定,合理维护经营场所内租赁植物的摆放环境。

【消费警示】

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绿植租赁服务,切忌只谈租金忽略权责。一是务必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写清租金、养护频次、更换条件;二是重点明确损耗赔付条款,区分自然枯萎、病虫害、环境影响、人为损坏不同情况的责任;三是接收绿植时拍照留存植株状态,日常保存沟通记录,出现纠纷及时反映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