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门口被绊倒,到底是谁的过失?

来源:临海市消保委 时间:2024-10-24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8日,张先生计划前往白水洋镇的某家餐馆用餐。由于天色较暗,餐馆门口的台阶没有明显的标识,张先生没有注意到台阶,在餐馆门口被台阶绊了一跤,磕伤了手掌和膝盖,膝盖处有明显的淤青,手掌破皮。张先生认为餐馆没有对于门口的台阶做好提醒工作,要求餐馆对此负责。餐馆负责人认为张先生是自己不注意摔倒的,餐馆无需负责。双方争论不下,张先生向临海市消保委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临海市消保委的工作人员接到张先生的求助之后,到张先生提到的餐馆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餐馆门口的台阶确实没有醒目的提醒颜色和“小心台阶”的标语。餐馆负责人认为这是张先生自己不仔细导致被台阶绊了一跤。经工作人员调解后,餐馆负责人意识到了自己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表示愿意承担张先生的医药费85元。双方达成和解,张先生对此非常满意。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餐馆负责人未对可能绊倒人的台阶做好提醒工作,没有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张先生的医药费。

【消费提示】

临海市消保委提醒:各位经营者要尽到对于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