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消费科普课堂④:同是预付式消费纠纷调解,为何适用的法律不一样?

来源:瑞安市消保委 时间:2024-09-24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的投诉居高不下,部分企业和商户施行霸王条款、随意涨价、不按承诺履约、裁撤网点甚至关门跑路,导致消费者处于投诉调解难、维权难的困境。

为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推出“放心消费科普课堂”,聚焦预付式消费,围绕消费模式、法律规范、监管与执法,问题与风险、解决纠纷适用何种规则等内容,通过以案说法、发布消费指引等方式,让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有更深入的了解,在日常消费中学会避“坑”,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消费者以个人名义将预付款存在餐饮酒店,家庭消费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而商业宴请也用这笔预付款来支付就不适用了;两个孩子在同一家艺培机构学习声乐,一个是学着玩,另一个是为高考艺考培训,前者适用《消法》,后者不适用……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一些看似相同或相近的案件,有的纠纷调解适用《消法》,有的不适用。这让消费者疑惑,甚至有投诉人误认为是主持调解的工作人员有偏袒之心。

瑞安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是不是适用《消法》,在纠纷案件调解中有较大差异。如果适用《消法》,在分配消费者举证责任和承担的注意义务时可能比适用《民法典》一般规则有所减轻,经营者也不可以无理由拒绝调解。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哪些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消法》?瑞安市消保委通过一则典型案例分析原由。

消费者陈某联系某音乐工作室负责人张某,希望该工作室能为其女儿邵某提供高考艺考前声乐强化训练。张某对邵某进行面试后,认为邵某声乐基础较好,经过强化训练有很大的把握通过高校声乐考试。随后,以音乐工作室的名义确认声乐培训协议,为邵某量身制定教学培训计划,约定每节课60分钟,收费800元,陈某预支付培训费30000元。

经过近1个半月的学习后,邵某认为该工作室的教学方式和训练方法并不适合自己,没有预期效果,遂与张某进行沟通,希望改变训练方法改善效果,但张某认为现在的教学方法已经是最优选择,不作调整,双方发生纠纷,陈某和邵某提出终止培训,要求退还剩余款项。

该工作室则提出,终止合同需要支付剩余金额的40%作为违约金,双方自我协商无果。后来,陈某发现工作室并未取得艺术培训教育许可,认为工作室无资质招生属于欺诈行为,遂向主管部门举报,要求工作室退还全部培训费,并依照《消法》有关规定增加3倍赔偿。

属地主管部门组织案件调解,在梳理案件相关情况后,调解组认为,本案系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该工作室未取得行政许可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但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音乐室的违法行为由具有监管权的部门另行处理。同时,个人量身定制培训计划应当根据进度和学员个人特点适时进行调整,音乐工作室不采纳学员的意见,显然是不当履行培训约定,存在过错。对于陈某解除培训合同诉求予以支持。

至于陈某提出的依照《消法》进行惩罚性赔偿的问题,调解组认为教育与生活是并立并行的两个方面,而非包含关系,声乐培训服务是陈某为其女儿教育及发展为目的而购买,是为了提高其女儿学业竞争力。因此,本案不适用《消法》的有关规定,要求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经调解组进行法律解释,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音乐工作室收取已授课时费用,退还剩余款项,纠纷得以化解。

瑞安市消保委认为,消费者的概念既有社会属性也有法律属性,与其对应的是经营者。广义的消费者‌泛指一切购买、使用各种产品和服务的个人或组织,包括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狭义的消费主要指的是生活消费,这种消费是最终消费,不包括生产消费‌。

《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从这条规定看,《消法》给出的消费者定义是狭义上的消费者,其适用范围限定在生活消费领域。

瑞安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判断纠纷是否适用《消法》调解,主要是审查消费合同的目的,如前案所示,邵某接受培训的目的是参加声乐高考,是为继续学业发展,显然不是生活消费;但如果邵某学习声乐只是为了其兴趣爱好,增加生活情趣,产生的纠纷就适用《消法》调解。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的交易,或者通过二手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发生纠纷的,该销售者能否被认定为是经营者,需综合其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以及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来认定。通常而言,二手销售者出售自己闲置物品,数量有限且交易频率、交易模式未形成规模化、专业化,此时不宜认定其属于经营者,纠纷案件也就不适用《消法》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