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iPhone手机无法正常使用,只能换官换机不能退?

来源:永康市消保委 时间:2025-01-03

“昨夜买手机,今天就发现质量有问题,花这么多的钱,换新换个官换机,谁会同意?我要退货!……”

近日,金华永康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小梁反映;

2024年12月15日晚,她在永康市某手机店,花8470元钱,购买了一部iPhone16pro手机。

12月16日中午,她开始使用,新旧手机相邻摆放在一起,将旧手机(iPhone14pro)上的数据传到新手机上的时候,发现新买的iPhone16pro手机数据传输“无法正常使用,卡在语言选择界面,尝试操作屏幕,会出现闪退、重启设备发热异常”,马上与商家反映;商家让她自己找苹果官方售后门店进行检测。

12月18日,杭州苹果官方售后门店出具检测报告,确定该机确实存在消费者小梁描述的上述问题,建议的解决方案是“消费者描述设备刚刚购买,需要与销售方协商退换货”。

她联系永康商家,商家表示,只能更换官换机,不能更换商品机;她要求退货退款,也被商家拒绝。双方发生争议。

接到小梁的投诉后,永康市消保委组织双方到场,当面确认上述情况属实。

商家辩称,因为小梁的姐姐也卖过手机,和自己是同行关系,所以这部手机是通过小梁的姐姐、以“批发价”卖给小梁的。该手机有问题,只能换官换机,主要原因是:退货后,本店无法退还上手供货商和生产者,自己损失太大。同时,本店也有“告示”。

在商家使用其手机出示的本店“告示”上,有“告示:收到货起24小时内验货,24小时以后,不予受理商品外观、配件、外包装等问题。本公司的苹果产品保证原封未激活销售,一旦拆封激活一律视为买断,概不退换,只能交由苹果官方客服负责售后事项。谢谢配合!”等内容。

“这不是霸王条款吗?”消费者小梁表示,自己对这个“概不退换告示”事先不知情,坚决要求按照国家规定退货处理。

永康市消保委调查后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手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国家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案中,购机付款的小梁与收款的手机店之间,是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

案涉手机商品销售次日,就出现数据传输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属于“商品交付之日起七日内、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等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货,并按实际支付的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使用补偿费等任何费用。 

三包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涉事手机店以所谓的本店“告示”等为由,主张案涉品牌手机商品“一旦拆封激活一律视为买断,概不退换,只能交由苹果官方客服负责售后事项”,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有合同格式条款违法的嫌疑,依法不应该予以支持;消费者可以主张该“告示”内容无效。

经协商和调解,商家最终给消费者小梁退货,实际退款7970元。

商家和第三人(小梁的姐姐)另行约定:因退货产生的损失(以1000元来计算),两人自愿各自承担一半(应退货款8470元-小梁姐姐自愿承担损失500元=消费者实际收到的退款7970元)。

消费者小梁,因此成为新买iPhone16pro手机发现有问题后,送检到杭州、投诉到本地消保委、对“霸王条款”依法说“不”、成功退货维权的永康第一人。

  据了解,手机行业所谓的官换机,也称官方售后专用机、售后服务备用机,通常是全新的裸机,没有包装和配件的。

品牌厂家往往规定,官换机不用于对外销售,仅用于更换在包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正品原装手机。官换机的包修期限,是延续前一部正品原装手机的质保期,往往不足一年时间的。

【产品三包和格式条款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