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维修拖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诉求

来源:临海市消保委 时间:2024-11-29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7日,临海市民陈先生来电反映其一个月前购买的空调突然不制冷了,联系商家过来维修,商家故意拖延时间,等了十几天都没有人来。陈先生对此不认可,要求临海市消保委介入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临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对消费者提供的发票及拍摄的视频进行核实,初步判定为产品质量问题非消费者人为使用不当所造成,符合保修条件。随后,工作人员与被投诉方商家进行沟通,最终商家承诺派人维修空调,现在陈先生所购买的空调已正常使用,消费纠纷调解终止。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商家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以及存在推诿不解决是导致此次消费纠纷的主要原因,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警示】

消费者在购买家电类产品时,要及时查看商品标签上的保修期信息一栏是否齐全,产品性能信息是否与说明书一致,并主动向商家索要发票或者购物凭证,妥善保管,避免后期保修或维权无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