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舟山市消保委 时间:2023-03-17
2022年舟山市商务、文旅、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受理美容美发、非学科类培训、健身等预付式消费相关投诉共计468件。主要特点为人员多,金额大,维权难,其中部分商家“暴雷”跑路,导致消费者无法退回预付费用,即使投诉或提起诉讼挽回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也较小。鉴于预付式消费维权难度较大的实际,市消保委提示广大消费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查看营业执照,确定登记时间。《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7修订,以下简称《浙版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以下简称预付凭证)。”故消费者要查看商家营业执照,如核准登记未超六个月,其便不符合发放预付消费凭证的资格。
二是详细查看合同,排除侵权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部分商家会在提供的格式合同里约定“所有费用不予退还”或其他相似内容条款,该类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无效条款,如发现合同中有类似条款应及时提出疑议修改或投诉、举报。
三是核对预付金额,超限退还款额。《浙版消法》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消费者可以通过查看营业执照,分清“企业法人”还是其他经营者,如果超过限额,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
四是如遇商家退市,及时主张权利。《浙版消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消费者要及时关注商家经营动态,如看到、收到退市通知、消息,应及时向商家提出退款要求,如遭商家拒绝或延迟退款,消费者应采取投诉、举报、诉讼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