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乐清市消保委 时间:2023-11-13
近日,乐清市市监局、市消保委接到一位消费者投诉,称自己在乐清某大牌集成灶店铺定购了一台集成灶,收到货时却发现外包装上的型号与实物型号不一致,当投诉人询问起原因,商家解释是送货当天淋了雨,因此更换了包装,后在开始使用集成灶撕开保护膜时发现灶底部生锈,要求商家换货,商家仅通过写保证书并清理生锈部位声明商品无问题。
收到该投诉件后,乐清市消保委、市监局第一时间展开了调解工作,按照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了解。投诉人认为,生锈是集成灶的质量问题或者是因为之前机子被淋雨后造成的,向店家提出整机更换的要求。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投诉人家的该款集成灶,确认情况与其反映的基本相符。店家认为可能是投诉人保管不当引起的生锈,迟迟不予处理,导致该投诉件一时无法解决。乐清市消保委、市监局坚持尽心尽职为消费者排忧解难,继续组织调解。经过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和耐心普法,最终商家同意给予投诉人更换一款新的集成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投诉人购买的集成灶属于耐用性商品且在六个月使用范围之内发现生锈,适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应由经营者承担机子生锈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及店方保管不当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经营者无法自证清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商家也愿意承担责任,履行更换义务,使得最终该案件成功调解。
今后,乐清市消保委、市监局将更加注重投诉处置效率,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投诉解决途径,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