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餐引发腹泻 商家理应担责

来源:玉环市消保委 时间:2024-11-01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4日,陈先生来电反映其和同事昨晚在玉环沙门镇某排档就餐后出现不同程度的腹泻,其中3人到医院就医,陈先生认为是食用的菜品有问题,要求赔偿,遂投诉至玉环市消保委寻求帮助。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玉环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陈先生向工作人员出示了就医记录,表示其一行11人当晚就餐后出现不同程度的腹泻,其中3人到医院就医,根据医生诊断系细菌感染导致。陈先生认为一行11人此前并未一起用餐过,是当晚用餐后集体出现不同程度的腹泻,是商家提供的菜品有问题。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对该排档进行现场检查,查看了当晚陈先生一桌的菜单,检查了该排档的证照、员工健康证、食品原材料、调味料、环境卫生等,均未发现异常。排档负责人表示当晚接待了几十桌顾客,没有其他顾客出现类似的情况,针对顾客出现腹泻的情况,愿意适当赔偿,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退还当晚餐费3480元,另赔付医药费1900元,合计退赔5380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陈先生一行11人此前没有共同就餐经历,当晚共同就餐后出现不同程度的腹泻,商家应当为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排档负责人表示当晚该排档几十桌顾客,没有其他顾客出现类似的情况,排档的食材都是新鲜的,没有问题。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商家愿意退还餐费3480元,另外赔偿医疗费用1900元,合计5380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本案中陈先生一行11人在该排档就餐后不同程度出现腹泻,属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警示】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随着美容行业的快速发展,美容消费纠纷呈高发趋势,玉环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

切勿相信“免费”体验等营销套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尤其在美容、护肤等行业“免费”体验被当成一种宣传推销方式,最后“免费”体验升级为有偿消费,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切记不要贪小便宜,不要相信“免费”的噱头。

选择正规的美容机构和合格的产品。消费者要选择正规、口碑好的美容机构,不要轻信机构的宣传广告,要查验机构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件,使用产品前要认真查看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等信息。

注意保存消费凭证。注意保存转账记录、收款票据、聊天记录等交易信息,必要时应签订协议,明确美容项目、内容、权利、义务,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可作为消费维权的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