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准成为“过去式”,产品质量何去何从?

来源:临海市消保委 时间:2024-11-29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2日,王先生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一套纯棉睡衣,花费26.9元,收货后发现睡衣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王先生通过国家平台查询该产品执行标准,再次确认该执行标准已废止,于是向临海市消保委投诉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临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对王先生购买的睡衣产品进行核查。经查明,该产品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确已废止。经沟通,被投诉方商家同意退货退款。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本案中,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投诉方标注标准失效的衣服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已责令被投诉方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