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永康市消保委 时间:2025-01-03
近日,金华永康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张先生反映:
2024年12月2日,他和女友因结婚之需,在永康市某金店购买了6万多元金器。
因对方(女方)反悔,婚约无奈解除,12月28日,他要求把所购金器退还金店,但商家不同意,只同意换款。他要求商家体谅他遭遇的实际情况,扣掉手工费用,退还剩下钱给他。
受理投诉后,永康市消保委马上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消费者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与金店重新协商,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最终,买卖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案涉金器,消费者张先生自己留存一部分;另外一部分金器退回金店,金店在扣除相应的手工费用4000多元之后,退款4.6万元给消费者张先生。
永康市消保委提醒相关各方,
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和金店之间自愿签订的金器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方可依法适用“情势变更”规定来救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