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消保委深度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新规要点

来源:瑞安市消保委 时间:2025-03-18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行为贯穿始终,消费者权益保护也与我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一个让人安心、放心的消费环境,无疑是提升大众幸福感与获得感的关键所在。自2024年7月1日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落地施行。这部条例意义非凡,不仅全面涵盖了传统消费领域长期存在的各类常见问题,还极具前瞻性,紧密贴合当下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趋势,将平台经济领域涌现出的突出问题也纳入其中。过去这半年多,广大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对新法规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接下来,瑞安市消保委将与大家一起深入剖析《条例》中的重点新规,助力消费者更精准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为经营者合规经营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一、免费商品或服务,责任不能免

法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消保委解读

在商业活动里,很多商家会用赠送免费商品或服务来吸引顾客。但这条规定明确指出,免费并不意味着免责。商家送出的赠品、提供的免费服务,都要达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标准,不能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也不能影响正常使用。要是存在轻微瑕疵,告知消费者是商家应尽的义务。不过,要是商品本身质量问题严重,就算商家提前告知了,也还是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给经营者的建议

在采购赠品时,务必确保渠道正规。特别是通过第三方采购时,一定要向其索要质量合格证明,从源头上保障赠品质量。另外,一定要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把赠品的详细情况,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告知消费者。

二、经营场所内,救助义务在肩

法规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消保委解读

这一规定不仅呼应了《民法典》里关于经营场所安全保障的要求,还进一步细化了责任。一方面,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识要做到位;另一方面,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消费者在经营场所身处险境或遭受侵害,经营者都有不可推卸的救助责任。

给经营者的建议

要加强店内的安全警示工作,全面排查经营场所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尽快整改,实在无法整改的,必须设置显眼的警示标志,比如楼梯要有护栏、台阶要平整、雨雪天气地面易滑要警示等等。同时,别忘了加强员工培训,让工作人员在面对顾客被侵害的情况时,知道该怎么及时制止,并且迅速报警处理。

三、信息披露要真实,杜绝大数据杀熟

法规规定

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消保委解读

该条款着重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把网络购物中商家常见的误导手段一一列出。像把好评放在前面、差评藏在后面;直播间里谎称有现货、虚构预订抢购;伪造流量数据和互动数据等。商家的资质、交易数据和用户评价,会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所以如实披露信息是商家的法定义务。

给经营者的建议

定期对展示的信息进行自查,一旦发现虚假信息,马上纠正。对于那些还没披露但和商品有关的信息,也要及时展示出来。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伪造数据,不仅构成欺诈,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

四、差异化营销,知情权是前提

法规规定

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消保委解读

虽然法律赋予了经营者自主经营权和定价权,但现实中,“大数据杀熟”和不合理的差异化营销时有发生。这条规定就是为了约束经营者的定价权,像打车、订酒店、网络购物等场景,就容易出现这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些APP会根据消费者数据区别定价。

给经营者的建议

对于同一种商品或服务,尽量统一价格。要是进行低价销售,一定要把原因标注清楚。千万不要尝试“大数据杀熟”,不然会面临严格的监管和严厉的处罚。

五、明码标价,让消费更透明

法规规定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

消保委解读

此条款旨在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明确了经营者明码标价的义务。它吸收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相关内容,要求明码标价要根据商品、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经营者不能在标价之外额外加价,也不能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给经营者的建议

在经营场所,要给每一个商品制作价签,保证价签和商品一一对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标价签、价目表、电子屏幕或者模型展示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如果提供配送、搬运等附带服务,也要明码标价。通过网络销售时,要在页面用文字、图像等清晰标价。要是实在没办法明码标价展示,一定要提前主动告知消费者商品价格。

六、自动续费,显著提醒不可少

法规规定

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消保委解读

该条款针对自动展期、续期的情况,强调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商家通过自动续费提供服务,不仅要提前告知,还得用显眼的方式提醒,让消费者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自主选择。

给经营者的建议

自动展期或自动续费条款一般是格式条款,这就对经营者的提示义务提出了很高要求,必须用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在展期或续费前,可以通过弹窗、通知、短信等方式,让消费者确认。

七、搭售商品或服务,尊重选择是关键

法规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消保委解读

经营者可以采用搭配、组合方式销售,但不能强制消费者购买,也不能限制消费者的其他选择。同时,一定要用显眼的方式让消费者知道自己买的是组合或搭售商品。

给经营者的建议

销售要遵循自愿原则。虽然搭售、捆绑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不再是违法行为,但经营者通过这种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一定要显著提醒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

八、自我承诺,必须兑现

法规规定

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

消保委解读

该条款强调经营者的自我承诺必须落实。除了消费服务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也具有法律效力。虽然没明确说口头承诺,但从立法目的看,要是消费者能证明经营者有口头承诺,经营者也得兑现。

给经营者的建议

违约承诺的兑付不仅有补偿作用,还带有惩罚性。如果经营者在订立合同时接受了较高违约成本,就要充分考虑违约后果,比如“假一赔十”的承诺。对于做不到或者不想履行的承诺,就不要公示或作出,要量力而行,切勿夸海口博眼球。

九、标明经营者信息,让消费更安心

法规规定

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通过网络、电视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要在首页、视频画面等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如果是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服务,还要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租赁柜台或场地经营,或者通过宣讲、抽奖、集中体验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也要显著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柜台、场地出租者要建立场内经营管理制度,核验、更新、公示经营者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

消保委解读

消费者有权知道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信息,这是判断商品或服务来源及品质的重要依据,没有公示营业执照的网店或者微店谨慎交易。举个例子:无经营者信息公示的网店,你很可能会遇到江苏无锡接单,浙江义乌处理订单、福建厦门仓库出货、制造商是广东佛山的,这样复杂交易流程,一旦出问题,出了问题维权成本会很高。

给经营者的建议

网络经营者要按平台要求公示营业执照,线下经营场所要在显眼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店招和招牌名称要和营业执照相关或一致。柜台、场地出租者要针对承租者建立管理制度,仔细审查核验承租者资料的真实性。

十、直播平台,信息披露有义务

法规规定

通过网络直播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要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要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时,要根据消费者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消保委解读

网络直播兴起后,成为网络销售主要模式之一,入行门槛低。该条款旨在畅通消费者维权通道,要求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在争议发生时,无条件配合披露相关信息,不能以隐私等理由拒绝。若不能提供,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给经营者的建议

直播平台经营者要认真搜集并严格验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不然可能面临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守护老年人消费权益

法规规定

经营者严禁通过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夸大商品或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服务。

消保委解读

随着老年人退休金增加,“银发经济”发展迅速,但不法分子也趁机用保健品、“电话中奖”等套路诱骗老年人过度消费。只要是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老年人消费的,老年人都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给经营者的建议

老年人是特殊消费群体,是各级消保委重点关注对象。经营者要诚信经营,深入了解老年人生理和心理需求,严把产品质量关,提供适合老人的产品,摒弃华而不实的营销手段。

十二、规范未成年人游戏消费

法规规定

经营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要符合国家关于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针对未成年人,要设置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在注册、登录环节严格进行用户核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消保委解读

未成年痴迷网络游戏是很多家庭的困扰。该法条通过系列规定,规范网络游戏经营行为。当然,这也需要监护人配合监管,防止未成年人用成年人账户登录游戏,它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的延伸。

给经营者的建议

网络游戏经营者必须严格按法条规定经营,要求未成年人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登录。要对游戏产品分类,作出适龄提示,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

十三、格式条款,效力需规范

法规规定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能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变更解除合同、选择争议解决方式、选择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等权利。

消保委解读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用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并按消费者要求说明,需要注意的是,提醒是经营者的主动义务,说明是被动义务,是基于消费者的要求作出的。若经营者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消费者误解条款,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在消费领域,格式条款常见问题是经营者不合理地逃避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特别是诉讼管辖条款。

给经营者的建议

格式条款预先拟定且未与消费者协商。使用格式条款合同,要将条款加粗、加黑或用鲜艳颜色标记,或书面提示消费者阅读并签字确认。针对电子合同,不能仅靠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主张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是强行性的,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即便条款合理限制消费者权利,也要提示消费者注意,否则不能成为合同内容。所以,对负责销售的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很有必要。

十四、有效期限,起算有规则

法规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不能低于国家规定。一般自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完结之日起计算;需另行安装的商品,自安装完成之日起算;履行更换义务后,重新计算有效期限。经营者修理时间不计入期限。履行退货义务时,按发票等购货凭证价格一次性退清款项;若能证明实际支付价格与凭证价格不一致,按实际支付价格退款。

消保委解读

该条款明确了有效期限的起算规则。网购商品以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在线购买电子信息产品,以进入消费者可接收、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退款以发票价格为准,不一致时按实际支付价格。

给经营者的建议

经营者在约定有效期期限和起算时间时,要对照规定审查,不一致的及时修改。提供发票时,务必保证票款一致。

十五、无理由退货,规则要明晰

法规规定

通过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能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要以显著方式标注不适用商品,提示消费者确认,不能默认消费者同意不退货。未经消费者确认,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商品要完好,基于查验、调试需求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予以退货。消费者无理由退货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保委解读

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外,《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也规定了其他情形,如拆封影响安全健康、激活后价值贬损大等商品。消费者退货时,商品要保持原有状态,部分商品因查验调试需求打开包装,经营者不能以此为由拒绝退货。同时,消费者也要诚信退货。

给经营者的建议

网络商品销售者要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措施,明确标注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在销售流程中设置显著确认程序,且按一个订单一次确认原则,不能概括确认。

十六、预付式消费规范要点

法规规定

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必须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应详细约定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事项。收取预付款后,必须严格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不得随意加价,严禁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若违约的,需按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面临重大经营风险,可能影响合同履行时,应立即停止收取预付款。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需提前告知并履行本条例第21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享有继续履行合同,或退还未余额的权利。

消保委解读

预付式消费如今已成为市场中极为重要的交易方式,然而近年来,教培、健身等行业频繁出现经营者关门跑路的现象,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法条通过强制经营者签约的行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促使经营者与消费者充分沟通,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时,不仅要停止收取预付款,还需提前30日发布公告。

给经营者的建议

精心设计书面合同,确保合同完整包含具体内容、价款或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若发生重大经营风险要履行告知法定义务,务必注意,违反本条规定若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个人信息保护要点

法规规定

经营者必须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中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禁止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不满十四岁未成年人信息,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消保委解读

在大数据时代,经甄别、分类收集的个人信息资源能够转化为针对特定营销对象客户群的商业资源。此法条是消费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中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细化,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依法、合理、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对于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备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且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才可以处理。

给经营者的建议

通过显著方式设置个人信息收集同意书,尤其是收集敏感个人信息时,必要情况下还需让消费者签署书面同意书。同时,制定完善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针对未成年人的信息,应制定专门的处理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