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临海市消保委 时间:2026-10-03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临海市消保委接到胡女士投诉,称其于2026年6月23日在我市某零食连锁超市购买了一袋零食笋,拆开食用时发现包装内有虫子。胡女士希望商家退还商品本金并赔偿其1000元,双方协商不下,胡女士遂向临海市消保委投诉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临海市消保委收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投诉人胡女士核实情况,固定产品照片、购买凭证、实物等相关证据,随后约谈涉事零食连锁超市负责人开展调解工作。经消保委耐心调解,商家认识到自身责任,同意退还胡女士该零食货款,并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赔偿金1000元,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纠纷妥善化解。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涉案预包装笋制品内存在虫体异物,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主张退付货款并赔付1000元于法有据,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赔偿责任。
【消费警示】
临海市消保委在此提醒:
一、选购仔细甄别。广大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零食时,优先选择证照齐全、口碑正规的商超店铺,购买前查看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完整性,避免选购包装破损、胀气漏液的食品。
二、留存消费凭证。付款后妥善保留购物小票、支付记录、产品实物与问题照片视频,一旦发现食品存在毛发、虫体等异物,不要丢弃问题商品,固定完整证据。
三、合理维权索赔。如购买到不合格食品,可先与商家协商退款赔偿;协商无果,可拨打12345热线反映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