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水”手机不防水起纷争

来源:永康市消保委 时间:2024-11-01

【案情简介】

近日,金华永康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李某投诉称:

2024年6月5日,他在永康市某手机门店,花6999元钱,购买了一款某品牌手机。

购买时,门店销售说:“这款手机防水的、可以在50米以内水压都不会坏”。手机买来使用4个月后,屏幕有点脏了。

10月14日,他在家里打开水龙头,用手弄水到手机上这样洗了下,用水冲洗手机(正面、背面)的时间,总共不到1分钟,就发现手机里面进水(摄像头起雾)了,马上回店反映。

到店后,守店的店员一问三不知,让他直接去找该品牌售后永康维修网点。

维修网点的师傅表示,手机还未过保(还在一年的三包期限内),可以免费维修。但是,不能更换或退货。他不同意,就拨打了品牌官方售后热线,客服表示,该手机可以送修,但是要收费。

他觉得,该门店存在虚假宣传(购机时,销售确实对他讲过“这款手机防水的、可以在50米以内水压都不会坏”的这句话,当时他没有录音,想不到这个“防水手机”不防水、这样一洗就进水了),他坚持要求退货退款或者换货。

【处理过程和结果】

接到投诉后,永康市消保委马上进行调查核实。

消费者李某表示,事发后,他在该品牌官网查询自己购买的该款手机“防尘抗水”一栏,才发现有以下宣传内容:

“IP68级别:本款手机并非专业防水手机,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可防溅、抗水、防尘,在受控实验室条件下经测试,其效果在 GB/T 4208-2017(国内)/IEC 60529(海外)标准下达到 IP68 级别。防溅、抗水、防尘功能并非永久有效,防护性能可能会因日常磨损而下降。请勿在潮湿状态下为手机充电;请参阅使用手册了解清洁和干燥说明。由于浸入液体而导致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IP68 中防水条件为(1)无流动清水,水深 6 米;(2)试验时间 30 分钟;(3)水温与产品温差不大于 5 摄氏度。”

“售后维修那边说,我这个手机(进水后)再不维修的话,到时候主板这些都会烧掉。10月15日,我就拿过去,品牌售后维修网点已经免费给我修好该手机了。这件事就这样算了”。消费者李某拿回该机后这样表示。

购买时,涉事手机门店销售到底有没有说过“这款手机防水的、可以在50米以内水压都不会坏”这句话、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永康市消保委联合永康市市场监管局目前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消费提示】

“手机消费投诉见多了。但是,消费者购机用脏后,自己居家用水洗手机,导致手机进水引发这样的投诉,我们还是第一次碰到。价值不菲的案涉手机,虽然现在已经修好了,此后还能与以往一样正常使用否,还是个未知数”,永康市消保委因此发布“防水手机”消费提示,提醒相关各方共同注意防范,理性对待手机“防尘抗水”类宣传,谨防水洗损机“烧冤枉钱”。 

其实,所谓的“IP68级防尘抗水”,也并非完全防水。因为这是根据相关标准规定、在特定实验室内、在特定测试条件下所得到的“防尘抗水级别”测试结果,与你实际使用手机时得到的个体消费体验有差异,两者不能完全等同。厂商送去测试的手机样品往往是新机,不是你买来用了一段时间、实际防水功能可能已经有所减弱了的手机。

对于购机的消费者来说,标称“IP68级防尘抗水”更多的实际意义,是你的手机使用时不小心接触水之后的多一层保障,其本意并非让你任性用水洗手机。

“防水手机”开展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链接】

手机属于国家规定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耐用商品。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四)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其中,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三包”商品的,在“三包”有效期限内由经营者承担有关“三包”责任的举证责任。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八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