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一箱车离子退货重量相差0.73公斤起纷争

来源:永康市消保委 时间:2025-01-03

岁末年初,是车厘子等网红水果销售的旺季,也是一不注意就容易发生消费纠纷的时期。

近日,金华永康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苏某投诉称,

2024年12月25日晚上,她在永康市某超市,网购了价值199元、标称“净重2.5公斤、2J、箱装”的智利车厘子一箱。收到货以后,她抓了两把(车厘子),洗干净后,品尝了一下,发现车厘子不甜,就联系商家,申请退货(75%)。

商家表示,可以按照退货(拿回超市的车厘子)的重量来退差价,等她有人在家时,商家派人上门来取件。

12月26日16点47分左右,她在家里,使用电子秤,称剩余车厘子的重量,有2.12公斤(有拍照);

18点52分左右,商家派人上门取件。

21点10分左右,商家来电表示,从消费者苏某家拿回超市的车厘子称过了,只有1.39公斤。

两者相差0.73公斤!她要求按照在家里称重的照片显示的重量来退差价(168.87元),结果商家只退了100元,她不认可,就投诉了。

以上事实,有相关订单、称重照片、她和商家及其上门取件人员的通话录音为凭。

永康市消保委介入调查后,商家也提供了当天晚上从消费者苏某家取回车厘子后,“放在超市电子计价秤上称重显示1.39公斤”的照片,并且表示当天晚上就将这箱车厘子处理掉了,因为货已经拆封,不及时处理,会变坏的。超市使用的电子计价秤,都是依法检定合格准确的。

永康市消保委调查后认为,由于生鲜果品的特殊性,不同品种、不同上市时间、不同产区、不同等级、不同批次水果的成熟度(酸甜程度),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的消费者品尝后,消费体验和感觉也可能存在个体差异。

消费者反映网购的车厘子不甜,商家就同意上门取件,并且按照其重量来退货退差价,这种做法值得肯定。但是,即使按照超市复秤结果(1.39公斤)来计算,应退差价也不是100元,而是110.64元。

考虑到案涉商品已无留存、事后真的要查清“问题出在哪个环节(谁之过)”并不容易,永康市消保委建议双方搁置争议,在不分责任的情况下,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此事。

商家表示,愿意按照1.39公斤来退款110.64元(此前已退100元,再退消费者10.64元)。消费者对此表示接受;同时表示,如果自己有空到店退货、双方当面称重的话,就不会有这样的烦心事了。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