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临海市消保委 时间:2024-11-29
【案情简介】
投诉人张先生于2024年10月28日,网购了一个充电宝,使用三天后发现充电宝明显鼓包,联系商家要求退货退款,双方协商不下,随即消保委介入调查。
【处理结果及过程】
接到投诉后,临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对该情况进行核查。了解得知:张先生使用该充电宝三天后,该充电宝便出现了充电充不进去电情况,而且有明显的鼓包现象,认为该充电宝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但是商家表示可以换货但不同意退货退款。经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商家表示愿意退货退款,消费者表示接受。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充电宝并非定制产品,在购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后,可以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
【消费警示】
现在手机不离身,充电宝也成为了人们方便携带、解决外出充电问题的必需产品,部分消费者买到质量不合格的充电宝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临海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购买时选择正规商家,以及有相关合格证明的充电宝产品,并且询问七天无理由及售后相关问题,出现质量问题及时与商家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