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车厘子要防“表里不一”

来源:永康市消保委 时间:2025-01-16

临近春节,水果市场兴旺,车厘子消费纠纷也多了起来。

近日,浙江省永康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徐女士投诉称,

2025年1月11日上午,她到永康市某水果店,购买了一箱5斤装99元的智利车厘子,送给一个亲戚品尝。

不料,当天晚上,这个亲戚开箱食用后,发现这箱车厘子里面有“很多烂的;有些看着好的,吃嘴里(有)一股酒味,应该放很久了”,就与徐女士反映。

“到店购买的时候,车厘子是放在一个包装纸盒里面、盖子打开没有盖着的,外包装纸盒表面完好无损,上层的车厘子看着也是没问题的。想不到,底部的车厘子品质很差,还有很多烂的、有的还有酒味,金玉其外败絮其中,送亲戚这样子的烂水果,哎!别提有多尴尬了!我要求这家水果店把货款退给我,并且赔偿给我500元”。

接到投诉后,永康市消保委马上进行调查核实,从徐女士的亲戚当晚所拍的相关照片和微信沟通记录看,确实有部分车厘子存在腐烂的问题,送人这样的水果,尴尬也是实情。永康市消保委希望双方依法协商解决此事。

1月13日,这家水果店最终给消费者全额退款99元,消费者徐女士表示,不再坚持索赔500元,吃一堑长一智,以后买水果要更加注意了。

永康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车厘子等生鲜食用农产品,特别是购买箱装(盒装)、不允许开箱(开盒)仔细检查的车厘子的时候,要注意其净重、品质、果径大小(等级几个J)是否“表里不一”,谨防其中可能隐藏的缺斤少两、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车厘子“J吹牛”损客等问题。

【相关法条链接】

永康市消保委提醒相关商家,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销售车厘子等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其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俗称“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可拣选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萎,以及可拣选的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