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临海市消保委 时间:2024-09-27
【案情简介】
暑假期间,孙女士的女儿未经家长同意,自己在大洋某珠宝店购买了一款首饰,价格700多元,家长们发现后,认为这不是11岁的孩子可以自行购买的物品,希望能退货退款,遭到了商家拒绝,于是投诉至临海市消保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临海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联系双方了解情况,商家认为该首饰价值不算很高,对于孩子来说也不算贵重,退货行为实在小题大做,家长则认为孩子未成年,也没有收入来源,购买珠宝首饰对于学生来说并不是相适宜的行为,商家出售前应当与家长确认。经过消保委的调解,双方最后达成一致,同意退款退款。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因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只能购买一些和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东西,如学习用品、零食之类价格不高、平时又需要的东西,购买贵重的物品应当征得父母同意。如果未成年人独立实施了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购物行为,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那么该行为可能被视为无效或可撤销的。
【消费警示】
临海消保委提醒,商家在与未成年人进行大额交易时应当格外谨慎,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家长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