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台县消保委 时间:2024-08-28
【案例简介】
2021年10月,胡先生在天台县福溪南路某数码店购买了电脑显示屏,价格:700元。购买时商家承诺三年换新,现该显示屏于2024年7月损坏,要求商家更换新的显示屏未果,故向天台县消保委投诉,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了解情况。胡先生表示购买时商家承诺三年换新,现显示屏损坏后商家更换的均为二手显示屏,要求商家按照承诺为其更换新的显示屏。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诉方给予胡先生更换新的显示屏,该纠纷终结。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本案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三年换新,在商品损坏后,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更换新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