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台县消保委 时间:2024-08-28
【案例简介】
2024年8月11日,沈女士将损坏的平板电脑送至天台县凤凰大道某手机店维修,维修后主页键失灵,要求商家维修好主页键被拒绝,故向天台县消保委投诉,寻求帮助。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了解情况。沈女士表示其因平板电脑的屏幕脱胶送往该店进行维修,商家为其重新粘贴面板后主页键失灵,认为是商家操作失误导致,要求商家为其维修好该按键。商家则表示该按键原本就失灵了,维修屏幕并不会损坏该按键。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沈女士支付30元配件费,商家为其免费维修,该纠纷终结。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经营者提供维修服务前并未检查并告知消费者其平板电脑的主页键已经损坏,消费者也无法证明该主页键维修前是无损的,因此双方均需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