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消费科普课堂②: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范和行政监管,你了解吗?

来源:瑞安市消保委 时间:2024-09-12

当前,预付式消费已走进大众的日常生活。但是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的投诉量居高不下,部分企业和商户施行霸王条款、随意涨价、不按承诺履约、裁撤网点甚至关门跑路,导致消费者处于投诉调解难、维权难的困境。

为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瑞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推出“放心消费科普课堂”,聚焦预付式消费,围绕消费模式、法律规范、监管与执法,问题与风险、解决纠纷适用何种规则等内容,通过以案说法、发布消费指引等方式,让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有更深入的了解,在日常消费中学会避“坑”,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具有滞后性与持续性,消费者的一次性先付行为有潜在风险,比如得不到后续服务、降低服务质量、经营者单方面变更约定,甚至经营者跑路,让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瑞安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分析,当前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和举证困难等是造成当下预付式消费监管和维权困境的主要原因。

当前,瑞安市职能部门对预付式消费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等,省里尚未制定专门针对预付式消费监管的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取普遍性授权原则,规定政府各部门都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2021年12月21日,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布《预付式消费市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主管行业日常预付式消费纠纷受理化解工作。也就是说,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是负责主持预付式消费纠纷的调解部门,像健身房、游泳等体育健身行业,由体育监管部门负责消费纠纷调处;餐饮、美容美发行业,由商务部门负责消费纠纷调解。就是说,消费者可以根据预付式消费的行业来判断消费纠纷的调处部门。

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和综合执法改革事权划分结果看,商务部门负有对单用途预付式市场日常监管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行政处罚事项。省司法厅为商务和市场监管两部门的事权分工给出了说明: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受理,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商务主管部门。

据了解,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预付式消费领域作出三方面创新规定,有助于对预付消费领域进行规范。

设立“书面合同的义务”。强化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了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化“按约履行的义务”。预付式消费的发展是建立在消费者对经营者信任的基础上,《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明确“提前告知的义务”。信息不对称是预付式消费关系中的最不平等之处,消费者对所付款的实际用途、去向毫不知情,通常是在经营者破产或“跑路”后才知道。对此,《条例》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据悉,依照国务院“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负有监管经营者履行上述三项义务的法定职责。

瑞安市消保委负责人表示,预付式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市政府也多次调研预付式消费市场,各方都期待出台地方政策规定。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日趋完善,将有效破解预付式消费监管和消费维权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