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和为贵 消保委圆满调解于诉前

来源:镇海区消保委 时间:2023-05-18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7日,吴佳惠丈夫刁新红通过微信转帐,在骆驼某游泳健身会所办理了健身卡,费用为1980元,健身卡有效期限为24个月。但会所从10月份就开始装修,期间在12月份咨询过会所工作人员,得知一个月就装修完毕,但后期微信、电话咨询开业问题时,要不回答“不知道”,要不就是不回复、不接听,吴女士不满会所从付款起长时间不营业,并且还不告知装修时间,2023年4月25日,吴女士只好一纸诉状将该游泳健身会所告到镇海区人民法院,要求游泳健身会所退回卡内费用1980元。


【调解过程及结果】


镇海区消保委受托进行诉前调解,工作人员在接件后立即展开调查,查阅了吴女士提供的微信支转帐电子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联系到被投诉方,被投诉方表示:因10月份游泳健身人员不多,会所决定在淡季时开始装修和维护,后因大环境因素影响,装修和维护事项拖至到今年4月份完工,现5月份已经对外开始营业。经耐心沟通、释法说理,被投诉方最后同意向消费者退款1980元。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骆驼某游泳健身会所在决定装修和维护时,未尽到告知义务,没有在第一时间告知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该有的权利—知情权,骆驼某游泳健身会所应当向消费者退款1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