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瑞安市消保委 时间:2025-09-01
多数消费者都知道自己依法享有知情权,但对这项权利的具体内涵和法律边界,却未必清晰。今天,瑞安市消保委就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先看一个典型案例:一位消费者在二手车商处看中一辆雅阁轿车,销售人员称车辆状况良好,仅有些小磕小碰,未发生过重大事故。消费者考虑后购买了该车,不料两个月后在大保养时,发现后备箱毯子下有泥沙和水渍痕迹。经专业人士确认,这辆车竟是“泡水车”。消费者要求退车遭拒后,向消保委求助,最终成功退车并获得补偿。
这个案例的核心就是“侵害知情权”。销售人员虽未直接欺骗(确实无重大碰撞),但隐瞒了“泡水”这一关键信息,若消费者知晓实情,绝不会购买。可见,经营者的这种隐瞒,已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严重侵犯。
在日常消费中,知情权是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前提和基础。那么,法律如何定义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简单说,知情权就是消费者了解所购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对经营者而言,这对应的是告知义务。那么,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边界在哪里?可从两方面理解:
一是法定告知义务。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告知的内容,比如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售后三包政策等。经营者若未履行,不仅侵犯消费者权益,还可能违反行政监管规定,面临相应责任。
二是影响消费选择的关键信息。经营者的告知范围不可能涵盖产品所有信息,只需聚焦对交易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关键性内容。例如,部分品牌电车宣称“电池终身质保”,但附带严苛限制条件,这些条件就属于必须主动告知的关键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重大影响信息”,调解机构有一定自由裁量权,不同机构可能因具体情形得出不同结论。
经营者侵犯知情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类:
一是积极作为的侵权。即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说明,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并成交。这类行为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依法主张“退一赔三”。
二是消极不作为的侵权。包括故意或过失隐瞒重要信息、不提供必要提示,或对消费者的询问不予答复、只做部分答复等。
那么,经营者应如何履行告知义务?
1.依法主动告知: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打折扣地主动披露法定信息;
2.清晰提示关键信息:对直接影响消费者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内容,必须主动告知,且应以大众易于理解的方式明确提示;
3.信息披露要充分易懂:通过公众熟悉的方式披露信息,确保内容详尽完整、易于阅读,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4.以诚信为标尺:客观上,判断告知是否到位,应以“是否影响消费者决策”为标准;主观上,需坚守诚信与善意原则。若法律无明确要求,且经营者自身也不知情的信息,未告知不构成侵权。
瑞安市消保委提示: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角色间转换。对知情权的认知,应保持理性,既不能超出法律原文的意图和范围,否则会导致法律适用模糊、增加公众困惑;也不能忽视自身权利,任由经营者隐瞒关键信息。希望通过以上文章,能让大家明晰知情权的边界,既知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也懂得如何监督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