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指南:经营者未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

来源:瑞安市消保委 时间:2025-06-11

为了有效实现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

如何理解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瑞安市消保委结合调解过的案例来说明。

某户外俱乐部组织25位消费者周末户外穿越活动,全团配备一位教练和一位辅助工作人员。途中翻越大约6米高45度碎石土坡时,前面相距约3米的消费者A不慎滑落撞倒消费者B,致其右手小臂骨裂,伤愈后赔偿事项协商无果。经消保委调解,俱乐部一次性补偿投诉人5000元,消费者A不承担责任。

问题来了: 为什么另一位消费者A无责,而只有经营者承担责任呢?

消费者A无责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与具有天然风险的体育活动(如登山穿越),若其他参与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不得主张赔偿。本案中A为意外滑落,无主观过错,依法不担责。

经营者担责原因。《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虽然对登山穿越活动有一定的风险认识,但是对穿越线路的安排和途中具体的风险点显然是不可知的,俱乐部作为专业的经营机构,对线路选择和风险控制有着更多专业经验,对途中需要提供的安全保护和安全管理负有更多注意义务。本案中,团队专业人员配备明显不足,25人团队仅1名教练+1名辅助人员,专业引导力量薄弱; 风险管控缺位,危险路段(大坡度碎石土坡)未安排前后端专业守护,未控制参与者间距,对滑落风险预见不足,未尽到专业机构的组织管理义务。

接下来,瑞安市消保委和大家聊一聊“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为广大消费者维权时提供一个参考。

第一、法定标准(底线要求)。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范对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如场所消防标准、设施安全规范等),消费过程中发生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时,可以直接按照相关规定,判断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尽到法定的义务。

第二、行业标准(专业参照)。无明确法律规定时,参考同行业普遍遵循的注意义务(如户外俱乐部的团队人员配比、线路风险评估流程等),未达行业常规标准的,经营者需要承担赔偿义务。。

第三、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合理审慎)。现实消费场景千差万别,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不可能囊括所有。现实中大多数遇到的情况是没有规定、没有可参照标准,这个时候消费者需要考虑经营者否达到一个理性、审慎、善良管理人所应达到的合理注意程度作为判断标准。需要注意的是,经营场所面对的是不特定的人群,我们对管理者、经营者的安全和管理注意义务标准应高于一般人的注意标准。

第四、合理限度原则(责任边界)。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此义务以合理范围、合理限度的善良管理人义务予以认定,不能对义务人予以过分苛责,必须严格把握条件,通过合理确定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平衡分配各方权利义务。如果把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受到的损害都归咎于经营者,反而会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瑞安市消保委提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质是“以专业能力守护消费安全”,消费者维权时,紧扣“是否尽到法定/行业/合理注意义务”,即可明晰责任边界,高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