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退款”承诺下的预付式消费纠纷

来源:镇海区消保委 时间:2025-03-06

【案情概述】

2023年6月21日,消费者潘女士在宁波镇海区蛟川街道某养生馆的负责人推荐下,支付2980元签订“减肥服务合同”,合同承诺“包瘦10-30斤,无效退款”。然而实际服务期间(大约2个月),潘女士体重虽有所下降但未达承诺目标,之后潘女士也未去上述养生馆。2025年2月初,潘女士联系上述养生馆的负责人希望退款,该馆的负责人不同意。潘女士对此不满,双方协商未果。随后,潘女士向消保委投诉,请求协助解决问题。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迅速联系了潘女士和商家并于2025年2月20日赴美遇养生馆现场调解。商家表示其已经向潘女士提供了10次推背服务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2个月的减肥指导,潘女士减肥目标没有达到是其自己不来所导致的。潘女士则表示其不来是因为减肥2个月后生了一场病,她怀疑是减肥引起的,所以不来了。经工作人员1小时沟通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商家退还潘女士900元,调解结果当场确认并履行完毕。潘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例。本案为典型的预付式服务合同纠纷,反映出以下消费争议焦点与维权启示:1、“无效退款”承诺的效力问题。商家以“包瘦10-30斤”吸引消费者,但未在合同中明确服务效果的科学依据及具体执行标准,仅以结果承诺规避服务过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应真实、全面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避免误导性宣传。本案中“无效退款”条款因缺乏可量化标准,实际成为模糊承诺,易引发履约争议。2、服务内容与健康风险的矛盾。潘女士因身体不适中止服务,虽无法直接证明疾病与减肥服务关联,但经营者未主动提供健康风险评估或服务安全说明,存在服务流程缺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警示。商家未履行该义务,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疑虑与风险。3、预付式消费的合同漏洞。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以口头约定为主,导致服务内容、频次、效果标准等关键条款缺失。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经营者应主动提供书面协议,明确退费规则。本案中合同规范性缺失,直接加剧了退费争议。本案中,潘女士虽未获全额退款,但通过消保委调解及时止损,凸显了消费者主动维权的必要性。建议公众在选择减肥、养生等服务时,优先核查机构证照资质,签订规范性合同,避免轻信“效果承诺”而忽视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