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磕坏牙齿,消保委助维权

来源:南太湖新区消保委 时间:2024-07-08

【案件简介】

近日,李先生在南太湖新区某餐馆,点了一份堂食的汤面,吃到一颗石子,磕坏了部分门牙,于是向店家反映该问题,要求赔偿。但商家并不认可该情况,于是李先生向南太湖新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南太湖新区消保委凤凰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表示对李先生的关心,询问是否已经就医就诊,现在进食过程是否会有影响,随后立即联系商家核实情况。在沟通中,商家怀疑李先生存在碰瓷的可能,所以当场拒接了他的赔偿要求。工作人员现场和商家一起查看了当时的监控,未发现李先生在店内有可疑的举动。店家承认自己可能在制作的时候有所疏忽,导致异物混入了食物中。

在之后调解中,李先生出具了医院的票据,商家就此事件进行道歉,赔偿了李先生530元医药费并且免去了当天的餐费。投诉人李先生接受商家的道歉和赔偿,对凤凰分会的工作表示满意。工作人员随后对商家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经营者需要尽到的责任。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本案中,商家为李先生提供了食品汤面,但因生产经营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李先生的权益受到损害,故商家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李先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