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小吃店菜品涨价却未明码标价

来源:柯城区消保委 时间:2024-02-29

2024年2月14日,柯城区消保委接到相关举报电话,有顾客一行四人在小吃店消费,按照价目表应收费71元,结账时却付费88元的问题。

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相关情况,经查,因过年期间食材、人工等费用价格上涨,商家便将店内餐品加价2元至5元不等,但是该小吃店在涨价后未将新价目表及餐品图片进行公示,只在结账时在原价格基础上加价,违法《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柯城消保工作人员现场要求商家将所有餐品做好明码标价,并将多收费用(17元)通过线上转账方式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区消保委提醒广大经营者,春节涨价虽有客观性,但也不可肆意妄为。经营者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严格依法明码标价,加强价格自律。对价格的调整做好提前公示,以让消费者自行选择,避免消费纠纷的发生,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表明的费用。若发现有不落实明码标价、对消费者实行价格欺诈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坚决维护良好经营秩序和市场环境,打造放心消费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