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有风险,消费需谨慎

来源:缙云县消保委 时间:2024-02-29

消费者丁先生到舒洪某减肥店进行减肥,未达到预期效果,要求店方赔偿,自行协商不成,遂投诉:店方承诺一个疗程2380元可以减10斤,总共交了8000元左右,只减了3、4斤,要求赔偿3000到4000元。缙云县消保委组织双方进行当面调解,达成调解意见,由店方退还700元。

该起消费纠纷,经营者未对减肥效果以可以核对方式进行保存,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美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因疾病治疗涉及的修复重建除外),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告知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适应症、禁忌症、美容方式和效果、医疗风险、医用材料、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消费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确认。对美容效果的约定应当以图片、音像等事后可以核对的方式保留。因美容医疗机构责任导致医疗美容达不到约定效果或者消费者容貌受损的,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重作,并依法赔偿损失。”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经营者应当退还消费者部分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