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能否维权 释法调解化纠纷

来源:海宁市消保委 时间:2025-05-12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朱女士向海宁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向海宁某服饰公司购买一批鹅绒服,共计1.8万元,是用来给员工发福利的,但收到之后发现部分衣服有穿着痕迹,并且存在跑绒现象,要求对这部分衣服进行退货退款。

【调解过程及结果】

该案由海宁市消保委海昌分会调处。海昌分会受理后联系经营者,经营者对该投诉有不同的看法,认为购买人并非普通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购买衣服是用来当作公司福利分发给员工的,并不是为了自身的生活需求,对消保委介入调解此事存在疑惑,并拒绝调解,让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在了解到商家的想法后,海昌分会调解人员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主动向商家做好解释宣传,通过解释,经营者意识到该笔交易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范畴,遂同意接受消保委调解。

之后,调解人员召集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经营者表示该批销售的服装部分是较早之前生产的,堆积在仓库之后才会出现有折痕等情况,也有可能是因为仓库管理人员的疏忽导致有部分退还回的服装销售了出去,向消费者表示歉意并提出可以对存在问题的衣服进行更换。了解事实原委后,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消费者也为了保障员工福利和权益,认可经营者的方案,将衣服寄回进行更换,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现已履行完毕,纠纷终止。

【法律条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消费行为或者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单位为职工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消费提醒】

本案虽不是投诉人为自身生活需要而产生的消费行为,但根据法律规定,为员工生活需要购买商品发放福利的依然适用消法的有关规定。提醒消费者,特别是企业为员工采购大量商品时,要及时做好收货查验,发现问题要及时反映维护自身及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