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押金单 应该谁买单

来源:海宁市消保委 时间:2024-04-17

【基本案情】 

消费者王女士于2024年3月7日向海宁市消保委投诉,诉称其于2023年12月份在海宁某摄影店支付2000元租用婚纱,其中1000元为押金,1000元为租金,因微信余额不足2000元,通过微信支付1000元后,再以现金方式支付1000元,现在归还婚纱后,要求经营者退还1000元押金,但由于无法出示押金单被经营者拒绝,产生纠纷,要求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市消保委受理后,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消费者表示支付现金后,没有索取凭证,如果当时不支付2000元,经营者也不可能出租婚纱。经营者表示如果收取现金,就会开具凭证,当天并没有直接交付婚纱,事后通过邮寄方式出租,消费者事隔3个月才反映,监控没有保存,无法查看当时的交易情况,但为了解决纠纷,愿意赠送拍摄项目作为补偿,消费者坚持要求退还1000元,双方存在差距,调解陷入僵局。

调解员认为,本纠纷的焦点在于消费者声称支付了现金,经营者说没有收到,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相关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但消保委的调解职责中没有强行分配举证责任的权利,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如果当事双方均能秉承互相谅解与退让原则,不追究责任方,也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最终在调解员的说理下,达成协议,经营者补偿消费者500元,在调解现场签订调解书并当场履行,纠纷终止。

【法律条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消费提醒】

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通过现金方式支付款项的,一定要向经营者索取凭证,查看收款人的名称与营业执照核准名称是否一致,同时要求经营者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金额等,涉及定制类的,还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醒经营者,在遇到纠纷时,以常人普遍的思维方式进行分析,法律的天平有时适当倾斜于消费者,并非代表经营者一定有过错,只是解决纠纷的一个方式,毕竟八小时以外,经营者也是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