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城婚庆服务,就要新人按顺风车报销来回路费,是行规?

来源:永康市消保委 时间:2024-03-01

【案情简介】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一对新人,因2024年1月31日在松阳县举办婚礼需要,于2023年7月29日,预付金华永康市某摄影店婚庆服务费12900元,约定其为新人提供拍摄婚纱照、婚礼跟拍(拍照)跟妆一日和汉服婚服(头饰道具)租赁的服务。

婚礼前,该店未说明跟拍跟妆服务人员路上的车费要按顺风车费用报销,合同中也未写要报销车费路费,婚礼结束第二天才跟新人说要按顺风车费专车报销634元。该店也未兑现“2024年2月4日,会出9图预告,剩下的要等25天左右”的承诺。

新人因此投诉到永康市消保委,要求该店自行承担其因提供本次婚礼服务产生的来回路费;并且按约定在3月1日前交付1月31日婚礼照片成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

调查过程中,店方承认确有此事,同时辩称:同城婚礼服务,并不需要新人报销来回路费;但是,只要出了永康市,就要新人按照顺风车费用的标准,报销商家来回路费,大家都这样做的,这是行规。

店方表示,婚礼前一日,新人告知该店:“你们还是开一下车吧!我们这边坐不下”,该店表示同意。新人表示,这句话,并不是“我同意报销你们来回的路费”的意思,因为如果当日车还有空位,我们也肯定会带永康这三人到松阳家中的。

经永康市消保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2024年3月10日前,永康市该店通过微信发给新人已修好的1月31日婚礼照片成品18张、电子底片200张(新人通过百度网盘完成下载,并且确认数量无误和成品照片质量合格)之后,新人就自愿补偿该店因提供本次婚礼服务产生的部分来回路费(油费+高速过路费)280元整;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本合同,一经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并立即生效,同时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对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永康该摄影店合同格式条款涉嫌违法的问题,永康市消保委建议其依法进行改正。

【案例评析】

永康市消保委调查后认为,

本案为婚庆服务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和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是:合同签订生效后,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应该由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

作为专业婚庆服务提供商,永康该店接松阳这个“全款订单”时,就应该知道肯定会产生“与同城服务明显有差别的”来回交通费用,标价收费时,就应该将它计入婚庆服务成本,事先进行特别约定。

但是,从现有证据看,双方对“这项因异地履约产生的来回交通费用的承担”事先并无明确约定,事后补充协商不成,商家实际上也未乘坐顺风车,却要求新人按照顺风车的收费标准,报销其来回路费634元,于法无据,不应该予以支持;在此情况下,新人依法有权拒绝承担这笔“在标价之外加收的(未予标明的)”来回路费。

结婚是喜事。事先约定的、新人满怀期待的婚礼跟拍照片,该店应该按时交付成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永康市消保委建议双方,综合考虑婚礼及其照片的特殊性质、实际履约情况等因素,促成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此事。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六项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