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保食品消费纠纷案

来源:余姚市消保委 时间:2021-09-23

案情简介

 

7月7日,余姚低塘消保分会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其于7月6日晚在辖区内某面包店购买了一袋吐司面包,并放置于冰箱内冷藏。然而,在7月7日食用时发现该吐司面包已经发霉。消费者与面包店沟通未果,遂投诉要求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投诉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核实情况。经查明,涉诉吐司面包保质期截至7月6日,在消费者购买当天尚未过期,在消费者食用时已超过保质期限。经调查,涉诉面包店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也未对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示“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不符合浙江省《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浙食药监规〔2014〕14号)关于临保食品管理的要求,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等权益。经调解,面包店负责人表态立即规范临保食品经营行为,赔偿消费者500元并向其道歉,消费者表示认可。

 

消费提示

 

食品经营单位在销售临保食品时,应采取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对临保食品进行提示和说明,否则将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应当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存储条件等食品标签信息,按需购买临保食品,并妥善保管购物小票,以备维权时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