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维修损坏 商家赔偿损失

来源:天台县消保委 时间:2024-05-27

【案例简介】

2024年4月27日,王先生在天台县始丰街道康宁中路某修理店修理手机的人脸识别功能,商家拆机将其的内屏损坏,与商家沟通送到官方店更换内屏或者以手机二手价格回收无果,故向天台县消保委投诉,寻求帮助。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了解情况。王先生表示其手机的人脸识别功能损坏,于是前往该店进行维修,但商家拆机维修时将手机内屏损坏,王先生认为是商家将其手机内屏损坏,商家必须负责。商家表示确实是店内维修出现失误导致的内屏损坏,可以帮王先生维修内屏,但是只同意店内直接维修,不同意送到官方店更换内屏或者回收。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诉方补偿王先生1550元,该纠纷终结。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经营者提供维修服务时,将消费者的手机内屏损坏,造成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