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还是“订金”?一字之差纠纷多

来源:温岭市消保委 时间:2024-04-01

日前,郑女士在温岭市一家婚纱店购买了婚纱租赁套餐,总价为5680元,并于当日支付了定金2000元。一个月后,郑女士预定的婚纱到店,商家拍摄了婚纱的细节图和相关视频发给郑女士,郑女士核对后感觉与自己预期不一致,想和商家协商酌情退定金并取消预定。但商家认为该婚纱租赁套餐包含婚纱租赁、跟妆等服务,退订即意味着计划被打乱,商家需要承担“空窗风险”,郑女士缴纳的是“定金”,而非“订金”,可以不予退还。双方僵持不下,无奈之下,郑女士向温岭市消保委投诉寻求帮助。

接件后,消费调解人员迅速组织核查。经查,郑女士与该婚纱店未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将约定事宜简单记录于收据单上,该收据单以格式条款约定总价的50%为定金并说明“如有毁约情况,不予退还”。经调解,商家同意向郑女士退款1000元。同时,督促商家停止使用上述制式收据。

“订金”和“定金”仅一字之差,但二者产生的法律效力却存在极大的差别。“订金”即订立合同的意思,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往往是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约定形成,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但“定金”却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文案例中的合同标的是5680元,按照定金最高限额的规定,婚纱店收取定金的上限为1136元,而郑女士实际向婚纱店支付了2000元,在明确约定定金的情况下郑女士可以向婚纱店要回多收取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