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店单方限制预付卡使用?

来源:洞头区消保委 时间:2025-04-22

【案情简介】

卓先生3月份反映某洗车店对其持有的67张洗车服务卡不予履行服务,自行与商家协商无果,于是反映至洞头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区消保委接诉后立即开展调查,经了解,卓先生通过银行刷卡、洗车店直接购买、亲友赠送等多种方式共持有该单次洗车服务卡70余张。初期洗车店尚能履行洗车服务,但后续洗车店开始限制其使用。洗车店方表示,消费者持有的服务卡数量众多,多数无店内印章且无法提供银行卡刷卡凭证,还存在部分过期情况,认为其洗车券来路不明,可能存在虚假制作使用的情况。

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查看洗车卡发现,部分洗车卡上印制有店内盖的特殊印章,另一部分洗车卡上没有特殊标志,洗车店存在发放和使用不规范的情况。经工作人员对经营者释法说理,最终洗车店同意将剩余的67张洗车卡加盖店内公章后让消费者继续使用。

【案例评析】

一、经营者单方增设使用条件构成违约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本案中,洗车店在未事先明示的情况下,单方要求消费者提供建行刷卡凭证作为使用洗车卡的前置条件,实质是为履行合同增设障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此外,洗车卡本身作为服务凭证,若未标注使用限制条款,经营者不得事后通过单方解释排除消费者权利。

二、格式条款效力与举证责任分配

洗车卡属于典型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其内容若存在争议,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提供方(洗车店)应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否则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本案洗车店既未在洗车卡中注明需核验原始购买凭证,亦未在销售时告知消费者相关限制,其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同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洗车店声称消费者持有的67张卡“来路不明”却未能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经营者管理失范加重责任风险

调解中发现洗车卡存在“部分加盖公章、部分无标识”的混乱发放现象,暴露出经营者对预付凭证管理存在重大疏漏。本案中洗车店既未建立台账,亦未对洗车卡进行统一标识,导致真伪难辨。经营者自身过错造成的风险不应转嫁给消费者,加盖公章的洗车卡因具备公示效力,应视为有效履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