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擅自购买宠物狗谁来承担责任

来源:莲都区消保委 时间:2024-04-02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蓝某某向莲都区消保委反映,自己女儿很喜欢小动物,在未征询家人意见后擅自到市区某宠物馆购买了一只价值1200元的宠物狗。宠物狗带回家后,因家里环境不适合养狗家人反对,于是蓝某某就带女儿前往宠物馆要求退掉宠物狗,但商家表示已与她女儿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有注明宠物狗非疾病不退不换,拒绝退货退款。因双方无法协商,蓝某某请求消保委帮助调解处理,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蓝某某女儿购买宠物狗时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金额较大宠物狗的消费行为与其年龄不相适应,在其母亲蓝某某拒绝追认的情况下,宠物店与蓝某某女儿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因买卖合同无效,宠物店因该合同取得的货款应当予以返还。但由于宠物狗属于活体特殊商品,前期会产生一定的成本费用,作为未成年人在没有得到父母支持的情况下仍购买宠物狗,亦存在过错。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同意协商处理退款事宜,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宠物馆的经营成本等因素,宠物馆退还蓝某某1000元货款,宠物狗退回卖家。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多少金额内消费属于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认知相符合,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也无统一评判标准。实践中,可以本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衡量未成年人消费属一般性消费或普通生活用品消费,以及是否超出其可独立实施的交易金额。此外,也可参考未成年人实际年龄、日常消费水平、零花钱及家庭收入综合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成年人在实施买卖等民事行为时,应考虑自身消费水平及消费能力,切勿过度消费。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及时关注未成年人的行为,以免其做出自身无法补救的行为。作为商家,应及时辨别消费者是否为未成年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