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临海市消保委 时间:2025-04-09
【案情简介】
投诉人张先生在副食超市购买食品,待食用时发现已过期,要求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临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对被投诉商家实施检查,现场在其收银台侧面发现一箱食品,经查看,箱内均为过期食品。据经营者陈述,该箱食品系其超市内整理后发现的已过期食品,全部整理到箱子内,准备退还供货商。执法人员联系投诉人,因在箱内发现其想要购买的食品,就直接从该箱内拿取,购买时候,也未注意到是否过期。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同意退还货款。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商家整理过期食品待退还供货商,放置于收银台侧面,并未放置于货架,并非明知过期食品而经营的行为,投诉人并未食用,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消费警示】
临海市消保委提醒广大经营者:
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从正规商家或厂家购进,做好索证索票,不得采购过期、三无食品。
2.定期对食品进行检查,及时下架处理临期、过期食品,确保所售为安全、合格食品。
3.将已整理的临期、过期食品放在顾客无法拿取的位置,避免过期食品与未过期食品混放,导致顾客不小心购买。
4.增加一道销售时检查的程序,减少销售过期食品风险。
如与商家协商不成或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或向当地消保委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