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带煨鸭致腹泻,维权调解化纠纷

来源:黄岩区消保委 时间:2025-04-16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市民王先生在黄岩某餐饮店预订并自取价值198元的招牌煨鸭,与家人共同食用后,其本人及孩子当晚均出现腹泻症状,次日就医诊断为急性肠胃炎。王先生认为系食用煨鸭导致,要求商家退赔餐费、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协商未果后王先生向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收到投诉后,黄岩区市监局立即联合区消保委展开调查。执法人员对涉事商家后厨卫生、食材储存条件等进行检查,未发现明显食品安全违规行为。随后,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鉴于消费者确因食用该食品后出现身体不适,商家虽无直接证据推翻王先生主张,但为维护商誉并基于社会责任的原则,同意退还餐费198元,并支付医疗费及误工费等共计6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虽然调查未直接认定食品违规,但经营者未充分举证自身无过错,而消费者因食用该食品后出现急性肠胃炎,且有就医诊断证明,初步举证损害与消费行为关联性,符合维权基础。而调解中商家自愿担责,也体现经营者主动化解纠纷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