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陀区消保委 时间:2023-05-29
4月,周女士在普陀区沈家门某电动自行车商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价格2400元。购买后,周女士发现车有噪音且比较严重,7天内找商家修理了4次,一直没有修复。后又陆续更换了轮胎、刹车片等配件,仍然没有解决问题,周女士要求退车被拒。无奈之下,周女士只好请求普陀消保委出面协调解决问题。
经普陀消保委调查核实,周女士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出现的噪音瑕疵,确系商品的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和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有关规定,商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最后经调解,被投诉人同意给周女士更换一辆新的电动自行车,周女士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