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有瑕疵,消保委助维权

来源:缙云县消保委 时间:2024-02-29

张先生投诉称其通过某公司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价值149000元,在购车半个月洗车时发现主驾驶室座椅盖板开裂并已修复痕迹,要求商家按车价的三倍赔偿。缙云县消保委在受理该起投诉后开展调查,经调查,丽水4S店出示了交车确认单,有张先生验收签字确认,认为张先生的涉案车辆交车时未发现座椅盖板开裂并已修复痕迹,与4S店无关。因涉案车辆瑕疵部位有一个明显的指纹,张先生提出了指纹鉴定,张先生指出其购买的东风日产逍客汽车,丽水4S店搞促销,曾委托第三方加装了皮座椅。最后经确认该瑕疵为第三方加装皮座椅时弄破,工作人员自行修复而未告知4S店。双方对此事实均予以认可。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处理意见:被投诉方补偿张先生现金4000元,涉案车辆的瑕疵部位由张先生自行修复。

该起消费纠纷属于典型的机动车买卖过程中法定期限内发现有瑕疵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此案件中,消保委初介入调解时,4S店以交车签字确认单为由提出涉案瑕疵与其无关,无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