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推荐用药未提醒禁忌需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莲都区消保委 时间:2024-04-02

【案情简介

消费者周某某因感冒到市区某大药房购买药物,在向药房药师说明了自己的感冒症状,药房药师向其推荐了一款中成药。周某某回家服用该款中成药后,按照习惯继续对婴儿进行日常哺乳。第二天发现哺乳后的婴儿出现发烧、哭闹情况,于是详细查看了自己服用的中成药说明书,发现该药品禁忌中明确提示哺乳期人群禁止服用。于是周某某前往药房要求处理,药房认为药品正规合格并无质量问题拒绝处理。周某某于是向莲都区消保委投诉,请求要求药房道歉并索赔。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周某某在药房购买的中成药系药师推荐的并非自己直接指定购买的,当事人事先并不知晓该款药物的禁忌服用范围,并且在购药前已明确向药师表示自己刚生育不久婴儿还在哺乳期中,药师在未查看药品禁忌的情况下向周某某推荐销售了该款中成药,存在一定的工作过失。但婴儿出现的症状是否与周某某服用了禁忌药物哺乳后产生的无直接证据。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药房向周某某道歉并退还货款,同时给与周某某一定金额的合理补偿。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该起纠纷中虽然药品中已明确标注了禁忌范围,但由于周某某已事前告知自己的基本情况后,药师在推荐药物时未尽到提醒的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店工作人员销售处方药未提示注意事项,应对此承担主要过错。因此市民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了解使用说明,保留好购物凭证,如发现意外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