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宁市消保委 时间:2025-04-30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7日,海宁消费者王先生向海宁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前一天在某品牌便利连锁店购买一瓶饮料,瓶盖显示中奖(未扫码),但便利店不让其兑奖,店长称自己没办法,是总部的规定,现在要求便利店给其兑奖。
【调解过程及结果】市消保委受理后,立即与该便利店总部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告知消费者的诉求是合理的,如果不能当场兑换,也要给消费者指出兑换的途径,处理不当有损品牌声誉。该负责人表示调查后给予反馈,不到1个小时,该品牌相关处理人员来电告知,已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可能是店内员工在解释规则时,没有表达清楚,沟通不畅导致纠纷产生,奖金为1元钱,现在已经处理完毕。调解人员随后向消费者进行回访,确认属实,纠纷终止。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消费提醒】本纠纷金额不大,也得到快速处理。提醒经营者,作为销售人员直接面对消费者,遇到无法解释时,不能回避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应该换位思考,登记消费者信息,向总部或者生产者、上级供货商反映后给予二次回复,既能树立负责任的品牌形象,又可减少纠纷的发生。同时提醒生产厂家,在设置小额即时兑奖细则时,尽量通俗易懂,让消费者一目了然的知晓规则,提供最便捷的途径兑奖,才符合小额有奖销售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