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买手机引纠纷 消保委倾心调解促和谐

来源:玉环市消保委 时间:2024-06-05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9日,叶女士的孩子在玉环市的玉环某通讯设备商行以270元购买一台OPPO手机,叶女士发现后认为店家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将手机出售给对方,对此不认可,遂向玉环市消保委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玉环市消保委玉城分会工作人员及时与叶女士、手机快修店联系。经与叶女士、商家进行核实,叶女士的小孩确实花费270元购买一台OPPO手机,且叶女士的小孩系未成年人。但商家表示叶女士的小孩身材高大,在购买时也未表明其系未成年人,故自己不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的主观故意。叶女士表示商家对外销售手机时,有义务对消费者是否为未成年人进行审查,不能以此推脱责任。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向商家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商家未向叶女士确认就向叶女士小孩出售手机,经营行为存在不当,建议商家对该手机给与退货退款处理。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叶女士退还手机及手机配件,商家退还叶女士方27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涉及未成年人消费案例,买卖合同一方为8-16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是否成立是本案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叶女士的小孩年龄小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需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叶女士对上述购买行为不予认可,本案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叶女士有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未成年人与经营者之间的购买合同未经监护人追认,自始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最终叶女士退回该手机及配件,商家退回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