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退款纠纷

来源:文成县消保委 时间:2024-04-01

【案情简介】蒋女士反映其在2023年订了婚庆套餐一共18000元(套餐包括摄影,主持、录像、搭棚),店铺地址为文成珊溪镇鱼山路97号蔡子婚庆,其今年3月8日结婚当天拍了结婚照,商家跟其说一周内可以取照片,在当月13日咨询店家,店家说下周给其,到了指定时间商家又说三天后取,三天后又未能给出,一直反复拖时间,觉得不合理,现予以投诉,要求店家将摄影部分的钱退回给其,望核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工作人员了解,蒋女士所约定的照片时间确为一个星期内可取,但由于摄影师疏忽,婚礼当天所拍摄的照片还未后期完成,造成规定时间内未将照片给到消费者。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蒋女士将婚礼当天所用的礼服归还给蔡子婚庆,且蔡子婚庆将摄影部分2500元现场支付给蒋女士,双方无异议,此案调解成功。

【案例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与经营者以预付款的方式约定好摄影部分所需提供照片的时间期限。在所约定的时间期限内,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摄影部分的预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