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服装购买消费纠纷调解之后都退货退款了

来源:普陀区消保委 时间:2023-05-22

近日,家住普陀的史先生在沈家门某男装店购买了一件牛仔衣,花费218元,第二天刚好下雨,牛仔衣被打湿出现掉色现象。随后史先生到店要求退货,商家提出,可以更换同价位的其他衣服,但是史先生因没有看中的衣服坚持要求退款,结果被拒,于是向普陀消保委投诉。


普陀消保委调解人员介入调查后,发现牛仔衣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调解,最后商家同意退货退款。


另一位家住普陀东港的朱女士也遇到了服装消费纠纷而投诉。朱女士说,她在东港某商场购买某品牌裤子,折扣后支付了250元。因当时店内无所需尺码,工作人员表示需要从宁波总公司调货,3日内可把裤子交给她。但之后裤子到达舟山,又被寄回了宁波,店内工作人员也无法解释具体原因。朱女士一直未收到裤子,于是找店内工作人员协商退货,但被告知需要先拿到裤子后,拒绝收货才能进行退款。朱女士认为商家的行为不合理,请求普陀消保委介入调解。调解人员调查后认为,朱女士没有按时收到裤子是商家工作疏忽所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在这起纠纷中,商家未按约定提供朱女士的裤子,属于违约,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