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定金”一字之差,签订合同需仔细

来源:桐庐县消保委 时间:2023-03-17

案例简介:2022年10月24日桐庐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陈某投诉举报。称其与男朋友孔某于2022年10月12日在城南街道罗马假日婚纱摄影支付1000元订购了婚纱照套餐。当时告知店家2周内需要完成拍摄,对方表示可以,但是至2022年10月23日都未进行拍摄,且告知投诉人近期无法为其完成拍摄。投诉人要求退款,对方告知无法退款。故投诉人来电市场监管局,希望部门帮助协商处理此事。处理经过和结果:接件后,经消保委工作人员电话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推迟时间(由客户选定日期)进行拍摄,商家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若消费者不愿再进行拍摄,商家同意退还一半的定金,双方表示认可。


案件评析:消费者在预订式消费的过程中,不少消费者对订金的概念和定金的概念的认识不太清楚,总是容易混淆两者。以上述投诉件为例,定金合同自消费者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投诉人已与商家成立合同,投诉人因一些原因要求不再拍摄,要求退款,属于主动不履行合同的一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商家可不退还定金,经过工作人员的调解,商家才在其中一个方案中选择退还一半定金。而订金可算预付款,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双方约定的是定金,所以投诉人要求退款,即使经过协调,商家也只是退还了一半的定金。订金与定金虽一字之差,但是解除合同时后续产生的赔偿却大相庭径。故大家在选择预订时,一定要分清预付的是订金还是定金,切不可糊涂定性,导致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


名词解释: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可视为预付款,预付款仅仅是在标的物正常交付或者服务正常提供的情况下预付的款项。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