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鞋上脚没几日 开胶破损谁负责

来源:天台县消保委 时间:2024-04-17

【案例简介】

2024年2月9日,王女士在天台县赤城街道某鞋店购买一双鞋子,花费135元。于2月23日鞋子出现开胶现象,认为鞋子存在质量问题,与商家沟通退货退款被拒绝,故向天台县消保委投诉,寻求帮助。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了解情况。王女士表示鞋子穿了14天就出现开胶现象,认为鞋子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商家表示是消费者走路习惯,地面粗糙等等各方面因素导致,并非质量问题。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诉方补偿王女士50元,该纠纷终结。

【案例评析】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省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实行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应当出具三包凭证,并确定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三包凭证应当明确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本案中,鞋子在穿了14天出现开胶现象,商家表示是消费者走路习惯等因素导致,并非质量问题,但是商家从诚信经营角度考虑,为了品牌口碑着想,决定给予消费者适当补偿,也为消费者免去麻烦,心理上也更能够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