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消保委提醒:校外培训广告发布“十不得”

来源:长兴县消保委 时间:2021-09-18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浙江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我县校外培训广告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长兴县消保委对校外培训广告发布作如下提醒:

 

一.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刊登、发布学科类校外培训广告。

 

二.不得制作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

 

三.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

 

四.不得制作发布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广告。

 

五.不得制作发布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

 

六.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校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

 

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七.不得制作发布未取得相关许可或者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广告以及超出其许可业务范围的广告。

 

八.不得制作发布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和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广告。

 

九.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的广告。

 

十.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提供境外教育课程的校外培训广告或者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的广告。

 

全县各校外培训机构和广告经营发布单位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的合规审查,自觉审查清理尚在发布中的校外培训广告,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广告。社会各界若发现涉嫌违法相关线索,可通过1234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