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身破裂引发霉 消保调解获赔偿

来源:玉环市消保委 时间:2024-06-05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1日,市民周先生来电反映其于4月10日在玉环某药店购买了一盒潞党参口服液(10毫升*30),金额为776.25元,回家打开后发现其中一支口服液瓶身破裂且包装内部发霉,留有照片证据,对购买的药品不认可,认为存在药品安全隐患。周先生在与商家协商无果后,遂向玉环市消保委投诉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通过周先生提供的消费地址信息,以及相关照片凭据,玉环市消保委工作人员上门了解相关情况。经了解,在购买时,商家和周先生均未打开包装检查内部情况,周先生回家打开后才发现上述情况。经工作人员积极调解,商家承认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运输和摆放的不当导致其中一瓶口服液瓶身破裂而漏液,从而导致包装内部发霉。最后,商家同意赔付周先生十倍赔偿金7760元,并向周先生表示道歉。对该调解结果,周先生表示非常满意,他表达了对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谢意。

【案例评析】

综上,对当事人销售霉变的中药液体饮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在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药品发霉变质是由于经营者存放和运输不当导致,而不是生产者生产和消费者使用导致,所以责任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追偿。药品漏液、变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营者已将药品卖给消费者,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对当事人处以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