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采访视频卖一千?拍孕妇照后,影楼拍宝爸视频卖宝妈起纷争

来源:永康市消保委 时间:2024-04-02

【案情简介】

浙江省永康市消保委日前接到消费者徐某投诉称:

2023年11月18日,她到当地某影楼,拍298元的孕妇照,丈夫陪同前往,该店在未告知她丈夫拍视频用于加工出售的情况下采访,并于2024年3月14日将采访视频加工销售,诱导她升级消费5000元,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她的丈夫事后回忆称,拍照那天,妻子拍完照片、去换衣服的时候,店里有人让他过去一下,来到一个房间里,对方让他配合一下,给妻子一个惊喜:采访他,问他几个问题(照本宣科念台词),还让他给妻子写封信,拍个短视频,也没有说要收费,他就同意照办了。

后来,妻子去选照片时,店里就拿出这个采访视频给她看,她看了很感动,店方称:这个视频标价1888元,她嫌贵。对方就说:便宜点,只收1000元,发她的邮箱,还送个光盘。

结果是:在店员热情推荐下,让她花5000元钱,买了个套餐,以后再去拍两次,这个视频(光盘)就不收钱。

“本次10个版面价值3000元,摆台升级800元,20张单片2000元,以上产品(赠)送。余片精修单人50元/张,孕妇/合影60元/张,全家福100元/张”。店方在预约单上填写相关产品价格后,就让她在单上签字声明:“确认产品价格,本人承诺本人履行本合同”。

事后,她冷静下来,越想越生气,越想越后悔,觉得自己和丈夫都被该店忽悠下套、套路消费了。

“有个和我一样情况的(消费者),回去说,店里还说:‘违约金要3000元’,合同里没写,也这样忽悠她”。

【处理过程及结果】

调查过程中,店方承认,这样拍采访视频,做成微电影,该店是2023年10月开始做的,是为了给顾客一个惊喜。每个选片室都有价目表,明码标价:微电影费1888元/部、电子相册(MP4全版)2999元/部。

由于刚开始尝试,拍这个采访视频时,没有事先说明其后续是否加工销售收费,这是该店之过。但是,该店没有忽悠下套,买不买这个视频,是否升级套餐,都由顾客自愿决定,不强制消费。

永康市消保委介入调查和调解后,该店负责人给消费者表歉意,约定其来续拍两次时,每次入册的张数都增加10张;而且可以拍全家福(每人一套服装,包括化妆)。其他方面照旧履行,互不追究。

【案例评析】

永康市消保委提醒相关商家,拍照后,加拍采访视频,入镜的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个人信息权、肖像权。未经消费者同意,商家不得非法收集、制作、加工、使用其个人信息和肖像牟利。否则,构成侵权,依法要担责。

利用消费者到店拍照之机,在特定经营场所,加拍采访视频之初,商家就应该将拟拍视频及其后续加工、制作、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收费标准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且征得其同意;不能先斩后奏,自作主张,擅自将其加工成品,等到选片时再告知消费者,待价而沽。

【消费提示】

都说,买的没有卖的精。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亏本的生意,商家是不会做的。

永康市消保委提醒相关消费者,到影楼拍照留念,面对商家采访加戏要理性,谨防其中可能隐藏的“低价引流、高价卖底片、采访卖视频、劝说升级换套餐、每个镜头美得难取舍、一冲动签字买单退款难、循环消费难以自拔”的陷阱。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摄影摄像、冲印业经营者,不得自行保留消费者的照片和底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