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指南:惩罚性赔偿规则(一)

来源:瑞安市消保委 时间:2025-03-18

在消费纠纷里,“退一赔三,最低500元”“退一赔十,最低1000元”是常见诉求。不少消费者即便在调解人员耐心劝说后,仍执着坚持,结果不仅调解失败,起诉到法院也未获支持。许多人满心疑惑,为何别人能成功拿到惩罚性赔偿,自己却不行?今天,瑞安市消保委就为大家详细解读消费侵权惩罚性规则的适用条件,建议广大消费者认真阅读,弄清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一、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

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 《民法典》第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这三个法条是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依据,但它们存在区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属于特别法,《民法典》是一般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不符合特别法规定时,适用《民法典》第1207条。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规定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首先要求双方当事人一方是消费者,另一方是经营者,且消费目的是生活消费,主张权利的基础条件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那么,什么是欺诈行为呢?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欺诈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 主观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欺诈。

• 行为表现:要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 结果影响:行为能够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要件,才能构成欺诈行为。

不过,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适用该条款呢?原则上不行,因为知假买假大多以牟利为目的,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目的。但例外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部分诉求能获得支持。

该条款第二款规定,在造成消费者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的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要求经营者是明知的。适用这一惩罚性赔偿,除了第一款所述要点外,还需注意:经营者明知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即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并且造成了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

三、《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规定

《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适用于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构成要件有三个:

• 食品不符合标准: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造成损害:食品因缺陷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 责任认定: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经营者主观上须为明知。

其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常让消费者感到困惑。食品安全标准是一个宽泛概念,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种要素及关键环节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等等。若将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涵盖食品生产经营的所有规定和标准,就容易导致边界模糊和滥用。

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4349号判决书中明确解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指食品实质上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反之,若在经营食品过程中,仅存在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形式标注瑕疵,且该瑕疵不导致食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及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则不能将该食品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就不能适用该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至此,关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争议有了定论。

四、《民法典》惩罚性赔偿规定

《民法典》第1207条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与原来的《侵权责任法》相比,增加了“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本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要求行为人存在故意,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有侵害被侵权人利益的意图,也包括明知产品存在缺陷,却无视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仍然生产、销售。

对比三个惩罚性赔偿规定,《民法典》第1207条一般要求在后果上造成受害人严重损害,且损害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而非预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但要注意,《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属例外情况。《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并未要求造成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消费者即便未受到严重损害,也可请求支付价款的10倍或损失3倍的惩罚性赔偿。

消保委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讲解了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希望能为消费者在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提供有效参考。下一期《消费维权·惩罚性赔偿规则(二)》,我们将列举现行法律法规将哪些消费侵权行为拟制为欺诈行为,并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帮助消费者更直观地了解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